作者:贾江红律师,汇家婚姻律师
【审理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1991年1月16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9日生一女李某某,1997年9月13日生一子李某。原、被告婚后在浦口区建有楼房,此房于2011年5月被拆迁,原、被告共同获得拆迁安置房二套,面积分别为125平方米和117平方米,女儿李某某名下分得拆迁安置房180平方米,并分得部分拆迁款。
被告认为其女儿刚刚成年,女儿名下财产属于原、被告共有财产,应当一并处理。
【法院观点】
如果被告坚持认为财产权益受到侵犯,可另案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本案的被拆迁房屋属于婚后共同出资建造,所以拆迁所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没有争议。
争议焦点在于,拆迁所得的一套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进行分割。对此,法院的观点是涉及第三人权益,在离婚案件中不宜处理,被告如果认为侵害了其权益,可以另外单独起诉。
我们赞成法院的观点,但登记在刚成年的女儿的名下的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已经对女儿赠与,属于女儿自己的财产,与夫妻无关。将拆迁所得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况在拆迁中十分常见,属于赠与行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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