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江红律师,汇家婚姻律师团队
在南京离婚律师:离婚中拆迁补偿(货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一文中,我们列举了几种个人婚前房产遇到拆迁时哪个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即使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拆迁时另一方作为房屋的居住人,属于拆迁被安置的对象,此时会享受一定的安置房购买的面积指标,作为家庭成员的搬家奖励等补贴,此时除了房屋本身的拆迁价值之外,依然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本案属于拆迁补偿属于个人财产的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相识,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
2012年4月23日,原告将被告及被告女儿李某的户口从江苏省泗洪县迁至本市建邺区天保村新埂村。
原告在本市建邺区天保村新埂村XX-X号X队的房屋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于2012年4月初被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征地拆迁,南京市建邺区投资促进局于同年8月对原告1人进行安置补偿。
2012年9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应诉后同意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事实】
本市建邺区天保村新埂村XX-X号X队的房屋系原告梅某某的婚前财产,于2012年4月被拆迁,虽然拆迁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但根据拆迁的相关规定,被告刘某某不符合拆迁安置对象,且有关拆迁部门在拆迁后,仅对梅某某1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告刘某某不符合拆迁安置的对象,拆迁时只能对梅某某1人户进行了安置补偿。
【判决结果】
该安置补偿应属原告梅某某个人财产,故对被告刘某某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的意见,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贾江红律师:本案了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结婚时间很短的情况下,男方的婚前房产遇到拆迁,此时拆迁部门认为女方不属于被安置对象,只有男方一人属于被安置人,法院据此认为拆迁补偿的安置房及其他补贴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