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江红律师,汇家婚姻律师团队
关键词:拆迁户头费,安置房,离婚拆迁
【审理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
原被告2009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别于2011年6月,2012年2月,2012年12月起诉离婚。
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系六合区XX镇XX村季营XX号的拆迁户,按照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颁发相关规定,被告应得到土地补偿款25379元,代劳费24000元,户头费37200元(应按人头计算),以及拆迁过渡费和房租费都应该给付被告。根据规定,被告还应享有28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如果双方离婚,被告将无家可归,因此要求原告给付28平方米的房屋或者折价给付被告。
【法院审理】
2009年7月22日,季某甲(原告父亲)与六合区马鞍镇人民政府签订六合机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时原被告双方尚未登记结婚。
关于被告主张的土地补偿款、代劳费、户头费等费用及拆迁安置房屋,由于双方是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才登记结婚,拆迁补偿情况调查表的家庭成员中并无被告刘某某。因此被告对于相关拆迁利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南京离婚律师贾江红:被拆迁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对应的房屋价值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对此实践中没有争议。存在争议的在于,拆迁补偿不仅包含房屋价值补偿,还涉及到共同居住人人口因素的补偿,如本案中提到的代劳费、户头费、拆迁过渡费和房租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主张分割的就是这些费用,但能否得到这些费用的前提是,被告的人口因素在本案拆迁中是否存在贡献,经法院向拆迁部门调查,拆迁补偿协议是由原告的父亲签订,且签订日期在原告结婚之前,在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情况调查表中家庭成员没有被告,被告不属于被安置人,因此被告主张分割拆迁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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